[政策法规] 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查看(13501)
[2013-3-29]
[政策法规] 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日前,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经纪费的收取额度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房地产咨询费最高不准超过标的额的0.5%;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至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是重申 据了解,《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早在1995年就由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此次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通知,实际上是重申。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全国大多数城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都比较混乱,同时各地职能部门都在整顿的情况下,这一通知的重申,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更低 《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至2.5%计收。北京市在实施中作了详细规定,即成交价格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2.5%收取,成交价格总额在10001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其间还有三个成交额档次。实行独家代理的,通知要求最高是3%,北京市实施时则按2.8%。 ■咨询费北京市场大多免收 在房地产咨询费的计收标准上,《通知》规定和北京的实施情况大体相同,即普通书面咨询报告收取300至1000元,复杂的不超过0.5%。只是北京没有对口头咨询列出标准,而《通知》上规定,口头咨询费由双方协商。实际上北京绝大多数房地产中介在市场操作中不管是普通的还是复杂的咨询报告都不收费。 ■租赁该收多少中介费? 房屋租赁涉及的人群最多,也是最受关注的,到底应该收取多少费用,该向谁收取?据《通知》规定,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标准。北京市也是按这一规定制定的文件,但由于租赁市场处于出租方市场,对出租方有利,绝大多数中介都是向承租方收取一个月的中介费。对看房费有关规定没有作出说明,根据规定,房屋租赁中介公司在代理业务中,凡是收取相当于一个月以上房租中介费的,都属市场行为,并无政策依据。 文/记者 赵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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